你到底留下了什麼?:數位遺產(四)

在實體世界中,我們理所當然地認為:「我買的東西當然是我的。」而在過世之後,這些物品的所有權就自然轉移給繼承人,再明白不過。可是,在2016年的數位世界,我們買來的東西可能根本就不屬於自己。這篇就來談談數位時代消費者的困局。

最幸福的時代

身為文化產品的重度消費者,生在這個時代真是幸福。資訊科技的好處不用多說,只要在電腦或手機上讀過小說、聽過音樂、追過劇就算體會到了。當然,讀小說、聽音樂、看電影並不是什麼新鮮事,在網路時代之前早就能做了。資訊和網路科技只是讓傳播和複製成本變得極低,因而讓這些媒體更容易取得、且更為便宜。

有一整個世代,網路混亂、骯髒且病毒叢生。這個世代的人在網路上取得大量的盜版資源,儘管網路小說的字級小到不行、BT不知道操壞多少顆硬碟、廣告視窗永遠關不完、一不留神點錯了東西就讓電腦中毒、明明都聽盜版音樂還要為有損無損吵得不可開交。同時,一整個世代的文化視野就在這之中擴展開來了。那是開放網路的黃金年代。

如今塵埃逐漸落定,網路環境也變得乾淨了。盜版問題逐漸改善,創作人也開始有收錢的管道,雖然收入似乎明顯少了許多。原本大開門戶的亂象由大型平台開始收編:YouTube提供大量免費音頻與視訊,以播放廣告作為交換。Spotify、Apple Music、KKbox讓你用低廉的月費聽大量音樂。Netflix用類似的方法引進原本想看卻苦無門路收看的美劇。Amazon Kindle讓買書也變成一種衝動購物的行為——正因為是書,就算亂買也對得起良心。

我們在有生之年享受取之不盡的文化資源,這是大幸。然而,過世之後我們留下了什麼給後人呢?

沒存下來,一切都是租的

這些線上平台的邏輯大多很簡單:就是把文化資源打包,變成一種會員服務。作為消費者,我們付錢買的並不是自己喜歡的專輯或電影,而是能夠「租音樂和電影的資格」。這個月繳了月租費,你就有權下載歌曲、串流電影;下個月退了會員,資料庫的門就關上,你喜歡的專輯和電影都得退還回去,什麼都不能留下。會員制嘛,這道理不難明白。

不過,還有另外一種服務,遊走於會員制與買斷中間,顯得頗為尷尬。我指的特別是電子書城,但其實不限電子書。包含早期的Kindle在內,如今大多數(可能是全部)的電子書城都使用自己的封閉式平台在賣書。書偶爾也會有打包起來以會員制租的,不過大致上依然是一本一本賣。打包的書都經過篩選,不是隨便想看什麼就看什麼。買來的書往往只能在該平台上看,你甚至根本不會取得檔案。

於是,不論你選用會員制,還是選擇買斷,最終什麼都不會留下。

DRM數位枷鎖

這是因為DRM的關係。DRM是「數位權利管理」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)的縮寫,簡單來說就是在數位媒體上加一個鎖,只有特定用戶使用特定軟體打得開。

在會員制的規則中,我們不難接受DRM,畢竟契約到期時一切都要退回,那些音樂、電影、書籍從來就不是我的,上鎖便上鎖吧。但一旦我們認定自己買下了一本書,就很難接受書店倒店時我們還得把書退回去銷毀。

所以我反對「單買」機制下的DRM,它造就了一種刻意的壟斷。既不嘉惠創作者、也不方便消費者,僅僅是中間商[1]為了存活而隨手亂抓的一把稻草而已。不論價格再怎麼優惠,這個機制就是不公平。一想到我的藏書的命運竟然掌握在一家商業公司手裡,就覺得買不下手。絕版書還有在二手市場升值的可能,一個打不開的檔案能有什麼價值呢?

我腦中浮現一個畫面:一個孩子面對著一整面牆的黑膠唱片,那是他父親的遺物。他隨手抽了幾片小時候聽過的,靜靜聽了起來⋯⋯。我試著想像未來,同樣的情節會用什麼樣的方式上演呢?還是,我們就此喪失了這種寧靜的可能。

我到底買了什麼?我能留下什麼?在購買數位文化產品時,我們不得不這樣自問。

萬物皆服務

不過,也許只是我的想像力匱乏而已。文化的傳承是否一定要建立在實體物上,是否有必要把紀念品和財產畫上等號,說實在的我希望不是。我寧願相信,我們只是還沒有掌握數位世界的溫度而已。

再說,我們今天能夠付出如此少就享受這麼多選擇,多少也是靠著幾家科技公司提供相應的服務;按幾個鍵就能聽到想聽的音樂,說是魔法也不為過。在這之中,我的貢獻程度是zero,根本坐享其成。如果可以安心,我也願意享受商業公司帶來的好處。

所以我無意批判「萬物皆服務」的現象,更沒有要找商業公司的碴,只是在這個技術跑得比人類更快的世代,暫時停下來喘口氣,回望來時路而已。

也許在未來,我們什麼都不擁有,卻一起擁有整個網際網路。這麼左派的話,寫出來都有些害羞。那就這樣。

【延伸閱讀】

【數位遺產系列文章】
《死前,別忘了留一把數位鑰匙:數位遺產(一)》
《曾經活在網海中的證明:數位遺產(二)》
《創作者的難題:數位遺產(三)》


  1. 不單指電子書城,把書加上DRM往往是出版社的主意。另外,賣音樂、電影、漫畫的平台同樣可能使用DRM。 ↩︎